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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自1985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至今已经历了大约25年的时间。其自建立之初便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与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进行监督并向行政部门反映消费者意见等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中出现的不法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屡禁不止,惟利是图,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现象愈演愈烈。特别是类似于三鹿奶粉等恶性侵权事件的发生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较之以往从形式、规模等方面都更为严重,而面对此种现实情况,我国的消费者协会较之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距,在很多本应发挥作用的问题上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充分。 面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律性质、职能等方面进行研究,认为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其在法律上的性质与在实践中的定位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其本应具有的独立性,进而导致其很难作为消费者的代言人发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我国消费者协会在职能发面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欠缺,抑制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 本文通过对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在总结了我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定位及职能方面存在问题的同时,也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如何解决的建议,并认为在对我国消费者协会进行全方位调整的过程中可以部分的借鉴其他国家消费者组织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