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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法律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主要在英美法系盛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日益提高,对于消费领域权利的保障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之一,与此相对应的各国都对消费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加以关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也出现了相应的规定。在这样大的趋势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每个法律人都需要迫切面对的时代课题。首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旧《法》)在第49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有利于预防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等。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却没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现实的消费环境对其提出了公众诉求。因此,我国在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这样一个修改的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消费领域存在的严峻问题,但是,其也暴露出很多缺陷,存在诸多不足。首先,对“消费者”概念无明确的定义,导致很多消费者的诉求无法可依;其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狭窄,使得该制度的普适性变差: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不科学,不仅惩罚力度低,而且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基于以上种种问题,笔者采用历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于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对法治事业略有贡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介绍。具体包括:含义、特征、作用以及修改前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是域外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及借鉴。笔者从目前世界比较先进的英、美、澳三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出发,叙述了三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相关细节。在介绍别的国家制度构建的同时,也是我国今后完善该制度的一个借鉴的考量。基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笔者试图通过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找出一个能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模式,构建这样一个模式从而在我国的相应法律规范中加以扬弃,这样能从制度的完整性方面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正确和有效地实施,而不是一星半点地模仿。吸收和借鉴他们的经验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建议做铺垫。第三部分为我国《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分析。此部分着重从制度层面的角度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发掘和剖析。第四部分是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和应对措施。希望能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加以改进。首先,要明确定义“消费者”的概念,使得消费者的合法诉求都能落到实处;其次,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让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都不会成为漏网之鱼;最后,完善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不仅要加大处罚的力度,还要统一裁判规范,避免出现“东边日出西边雨”的现象,让公平之风吹遍大地的每个角落。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将‘应享有消费者权利的人’纳入‘消费者’概念中”这一完善措施上。学者对“消费者”概念的研究思路主要是“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单位可否适用《消法》等等,但是对于非消费合同相对方请求惩罚性赔偿无合法依据的问题却少有涉及,不仅不利于法制统一,而且让不法行为人钻了法律的漏洞,最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笔者以新的视角提出明确定义“消费者”的建议,以尽绵薄之力。但是,限于笔者的知识水平和研究视野,本文存在以下两点不足:第一,未能从比较法的视野借鉴更多国家的相关资料:第二,对我国现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析不够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