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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是实现涉诉财产或财产权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程度。我国对民事执行拍卖的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稳定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拍卖”,在立法上明确了法院在执行拍卖中的主体地位。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对民事执行拍卖制度进行全面研究,在民事执行拍卖公法性质的基础上,以分权制衡及权利保护为基本原理,对其实施主体及拍卖方式进行剖析,进而完善民事执行拍卖的程序设置、救济与监督机制,搭建民事执行拍卖的完整体系。除引言外,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章民事执行拍卖的一般考察。对民事执行拍卖进行界定,通过与任意拍卖的对比,归纳其基本特征,阐述其基本原则。进而,评析民事执行拍卖性质的三种学说,分析我国采取公法契约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立我国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基础。第二章民事执行拍卖的实施主体和拍卖方式。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院应当自行拍卖抑或委托拍卖。通过对我国实践的考察及域外经验的总结可知,执行腐败的根源在于其权力不受监督。我国应强化法院在执行拍卖中的主体地位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采取以法院自行拍卖为主、法院主导下的委托拍卖和变卖为补充的拍卖方式,同时将执行机关二元体制改革作为法院自行拍卖的机构保障。第三章民事执行拍卖的程序。阐述我国民事执行拍卖程序的立法现状,分析执行拍卖各阶段存在的问题,通过考察比较,提出执行拍卖程序在期日确定、价格评估、保证金形式、拍卖公告、竞价方式、优先购买权保护、拍卖成交确认程序及不动产强制管理等八方面的改进措施。第四章民事执行拍卖的救济与监督。首先,对民事执行拍卖的效力进行界分,阐明合法执行拍卖的效力及瑕疵执行拍卖的救济方式。进而,对民事执行拍卖的救济制度进行详述,具体方式包括:拍卖过程中的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以及拍卖结束后的认定拍卖无效、损害赔偿之诉及国家赔偿。执行拍卖的监督主要有法院系统内部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