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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是目前地方人大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有关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影响了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此问题的研究就成了理论回应实践的客观必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权利、权力制约、依法行政等原则与理念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监督的理论基础。从初步确立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到最终确立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阶段,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阶段,停滞和嬗变阶段,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阶段。分析理论基础及源起与流变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构想: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以及所规范的内容和效力来确定备案审查的范围,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明确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程序,实行专门审查与统一审查相结合;建立主动审查程序与被动审查程序相结合、以被动审查为主辅以主动审查的模式,将启动审查的主体分为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和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审查标准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中的“显失公正”标准;备案审查的结果应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主体反馈,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按照程序予以纠正,不能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成为虚置的权力;不适当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