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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都是以活劳务为标的的契约关系,两者是本质上一致的社会关系。我国现行法对两者实行分别调整制度。随着用工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用工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高幅攀升,现行法表现出对实际情况的不适应性,且逐渐呈现出诸多弊端。而在国外,如美国、日本、韩国等诸多国家均实行了劳动法统一调整制度。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将在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并各自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之际,重新审视我国调整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现行法,研究制定适应当前劳动力市场和世界立法潮流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本文由绪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一般原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辩析、我国设立雇佣、劳动关系统一调整制度的必然性、我国雇佣、劳动关系统一调整制度的设计和结论等部分构成。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一般原理(第二章)部分,系统阐述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起源、设立原因、概念、构成、性质和功能,从法理的层级上,探求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辩析部分(第三章),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进行了对照,并就两者联系的不同学说进行综合分析,探求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为本质上一致的社会关系。在我国设立雇佣、劳动关系统一调整制度的必然性部分(第四章),系统阐述了我国调整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现行法,揭露了现行法的缺陷,探求出我国设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统一调整制度的必然性。在我国雇佣、劳动关系统一调整制度的设计部分(第五章),对我国应设立的统一调整制度,具体提出了下列几点立法构想。(1)在立法模式方面,主张我国应该制定劳动法统一调整制度,具体立法模式应借鉴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技术,在劳动法中设置“雇佣关系”专章。(2)在劳动关系及相关概念的界定方面,将劳动关系化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劳动关系,并对其概念做了界定。同时对用人单位和雇主的概念亦做了界定。(3)在雇佣关系的制度设计方面,对雇佣关系概念做了界定,建议采用概括式界定与列举式界定方式相结合的混合式界定方式。同时对雇佣关系的内容设计和雇佣制度的内容构建提出了建设性见解。即在雇佣关系的内容设计方面,建议赋予雇员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障权、获得赔偿权、雇佣关系撤销权等。在雇佣制度的内容构建方面,围绕着雇佣关系的订立制度、雇佣关系的效力制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制定适应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调整制度,有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