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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中应得到普遍适用,预示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日渐形成体系。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强化司法权威,在彰显司法公正的同时展现司法柔性关怀。在诉讼制度设计中,建立在检察官主导责任基础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极其典型的。在该制度具体适用中,检察机关应发挥着主导作用。认罪认罚从宽,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犯罪事实承认,心甘情愿对处罚予以接受的,可以依据法律进行从宽处理。“认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甘愿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供述,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承认。“认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衷心忏悔,甘愿受到处罚。“从宽”,是指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给予其在程序上从快从简、实体上从轻处理的优惠。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实借鉴了诉辩交易制度的合理因素,但二者不能等同,尤其是在证明标准、让渡权利、主体地位、从宽标准、律师参与程度等方面与诉辩交易制度有明显的区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实现的途径,对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内涵进行了凸显,是提高司法诉讼效率的科学探索,充分体现了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该制度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行使的职权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检察机关的程序分流职权、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起诉裁量权、量刑请求权更加凸显。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开展以来,适用率不断提升,适用工作成效显著,但有些现实情况必须引起重视,如在适用过程中背后行政力量推进的色彩浓厚,量刑建议水平不高,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制度落实不到位,各地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上诉问题的处理存在明显差异等,这反映出检察机关在该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仍面临许多困境并亟待解决。其背后的原因错综复杂,比如认罪认罚协商工作开展难度较大,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转变不及时,检察人员对量刑建议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实践性较强的量指导意见缺失等,再者,法检两家在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同意见,也会造成适用认罪认罚时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该制度的普遍适用。针对上述现状、困境及原因,检察机关仍需要在深入实践的同时不断进行研究并完善该制度运行机制,从而促进实质问题的解决。检察机关若要破解当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必须清楚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与指导,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素能,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性的量刑指导意见,实现量刑指导意见的统一性、针对性,同时要注重对值班律师制度建立,并对其进行完善,使律师较高程度地参与,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保障机制,审判机关也应当实现认罪认罚的实质审查,确保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