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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海洋强国”战略应有之义,妥善解决国家海洋划界问题则对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海洋划界的实质是各沿海国划分归属其本国的海洋归属以及海洋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本应为处理国家海洋划界事务提供指导,但其是妥协性的产物,并未对海洋划界规则、海洋划界需考虑因素等作出明确说明,一定程度上反而加剧了国家间矛盾冲突。海洋渔业作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先导性产业,本应在海洋划界中考虑,但其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并未在《公约》中体现。本文即是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出渔业在海洋划界中具有何种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用于我国周边海洋划界的建议,以期在我国海洋划界协商谈判实践中提供参考。本文包含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本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意义作用,研究现状部分主要从划界规则与方法、划界考虑因素、海洋划界与岛屿主权、海洋划界与历史性捕鱼权以及国际司法判例等角度展开。在对国内外研究梳理后发现,当前学者研究多是从渔业在海洋划界中重要性角度加以论述,鲜见对渔业具体发挥何种作用的研究。第二章分析渔业与国际海洋法法律制度建立之间的联系,包括渔业与沿海国享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三类海洋区域制度之间的关系。本研究认为,从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三种制度建立背景来看,三种制度均是在沿海国利用、养护以及管理本国渔业资源实践中形成的;从《公约》对三种制度赋予的权利的内容而言,其均规定了沿海国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勘探、开发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所有资源。第三章分析渔业与海洋划界一般国际法规则的联系。研究认为,领海划界规则为中间线原则,但若沿海国间渔业等活动存在相悖协议,领海界限可不采用中间线原则。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目前存在两种不可调和的规则,一是使用“等距离线/特殊情况”原则,二是更为明确坚持公平原则。《公约》提及上述两种区域划界应得到公平解决,即划界结果应对各当事国均公平合理。因此,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划界需要综合考虑包括渔业在内的各因素影响,以确保划界结果公平公正。第四章是从国家协商谈判、国际司法实践两种争端解决方式来分析海洋划界中的渔业作用。国家间海洋划界主要形式仍是公平协商谈判,但实际中国家协商谈判记录很多并未公布。本文对仅有的几个协商划界案例进行分析,认为有关国家协商签署海洋边界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应当是考虑了渔业问题,但渔业因素对海洋划界影响却十分有限,更多是在国家间协商谈判时积极争取符合国家利益的渔业安排。国际司法解决海洋划界问题在《公约》签署生效后开始增多,当前国际司法处理海洋划界主要采用“单一边界”划分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和大陆架,国际司法作出的判决案中,渔业仅在智利秘鲁海洋划界案、格陵兰岛挪威扬马延岛间海洋划界案中发挥作用,但在更多划界案中却并未发挥作用。第五章基于上述国家协商谈判、国际司法判例实践,分析讨论渔业因素能否在海洋划界中产生作用原因以及划界中具有的渔业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周边海域划界提出建议。研究认为,海洋划界中考虑渔业因素主要是因渔业对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的社会经济具有重要性,不予考虑渔业因素主要原因包括:当事国对渔业资源无强烈依赖性、当事国并无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其长期使用、沿海国在海洋划界基础上专门签署渔业协议来保障本国渔业利益等五方面。渔业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主要有是否构成默示协议划定的边界并确定边界性质与范围、检验以等距离线为临时边界的结果是否公平两方面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建议我国海洋划界中要继续坚持“公平原则”,通过谈判协商以协议方式解决。同时为有效支撑我国与邻国海洋划界谈判,要加强渔业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并科学研判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否存在默示海洋边界。第六章主要是总结研究成果。本研究主要探讨了渔业能否发挥作用原因以及发挥何种作用。同时,本研究还存在划界案例收集较少、尚未综合权衡各因素作用以及并未考虑划界基础上渔业安排等方面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