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对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纠纷分由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两种不同的制度调整。而人事争议仲裁的“先天不足”与“后天欠缺”,使得其无论是制度功能,还是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上都极不完善,实践中也不能有效地保护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人事争议仲裁调整的三类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人事关系实质上属公法范畴,应纳入公务员法调整;企业单位中的人事关系属社会法范畴,应纳入劳动法调整;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的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并无二致,将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将有助于保护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调整的对象一分为二后,人事争议仲裁也应该寿终正寝。当然,笔者还认为,对劳动争议制度的社会化改造也是这种“一分为二”的必要条件。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章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和争论。本章分析了我国现行人事争议仲裁调整的三类人员状况,指出人事争议仲裁由于制度的缺陷,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因此对人事仲裁究竟是废除还是保留有着不同的认识。第二章对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理性批判。本章是全文的重点,通过对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本质分析,指出保护劳动者宗旨及对劳动关系本质理解的深化,使劳动关系的主体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从而人事争议调整的三类对象中企事业单位中的人事关系得由劳动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人事关系因其公法的属性只能由公务员法调整。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由于其“先天不足”和“后天欠缺”也应该寿终正寝,不应为了部门利益而使资源重复配置。第三章对未来人事关系调整制度的探索。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倾向”问题,论证出推进劳动争议仲裁的社会化是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合二为一”的必由之路。第二节通过我国与国外公务员不利处分后的救济制度以及保险制度的比较,导出应加强公务员立法、充分保护公务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