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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见证人制度是侦查机关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对侦查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对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制度,它具有规范侦查行为、限制侦查权、保障当事人权利等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见证人立法缺位和制度构建不完善,其蕴含的程序价值被忽视,在实践中见证人制度适用不畅,实施效果欠佳。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见证人制度的运行再一次受到关注,研究见证人制度改革完善问题,对于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并提升刑事程序正当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约两万六千字。第一部分论述调研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从加强司法监督,完善见证人制度的改革背景出发,分析见证人制度的独立价值;通过分析域外三种见证模式,归纳总结我国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及不足之处,梳理当前见证人制度的适用概况,阐明调研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对调研地区侦查行为中见证人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实证考察。首先对调研地区的选取与概况进行了介绍,对勘验、搜查扣押、辨认、人身检查程序的总体运行情况与刑事侦查见证人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其次对调研地区见证人选取的主要做法和辩护律师对见证人制度的态度进行了总结与评述。第三部分结合调研的数据、资料与访谈记录,对见证人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包括见证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不明确、见证人参加刑事侦查行为的权利义务不明、见证人制度规则操作性不强、具体侦查行为违反见证人制度规则的情况普遍等。针对具体问题论文从立法缺漏、监督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简要论述。第四部分提出完善见证人制度的建议。针对见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构建见证人制度应当明确见证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改革侦查程序中的见证规则,建立重大侦查行为强制见证与特殊情况下的见证替代制度,以及违反强制见证的程序制裁机制,同时增加技术性投入使见证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