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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对针利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无正当理由的搭售、限定交易以及对忠诚折扣,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影响了其主要市场的公平竞争性,进行了6.67亿人民币的处罚,这也是我国自出台《反垄断法》,第一次对忠诚折扣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通过对利乐案判决,对忠诚折扣进行分析和研究。从利乐案的视角着手,分析和研究忠诚折扣行为。首先,第一章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重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简要的介绍了各个国家对典型的忠诚折扣案例英特尔案的处理和中国对利乐案的处理。并且分析了忠诚折扣的内涵、分类、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等等。第三章是关于各国对忠诚折扣的规制,对比英特尔案和利乐案的判决,分析路径等待。归纳总结出欧盟、美国较为成熟的忠诚折扣的反垄断规制。同时比较欧盟、美国和中国在处理忠诚折扣案时的相似与不同。第四章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分析我国对包括忠诚折扣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的几点建议。最后对以上章节做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