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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规和证券犯罪是对证券管理秩序的破坏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打击证券违法违规和证券犯罪是各国政府和证券监管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层出不穷对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的时间里,一直在摸索适合自身市场特点的监管模式和稽查执法模式。而世界上成熟证券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制度设计经验,尤其是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证券市场,其监管制度和模式是许多新兴市场国家模仿的对象。我们一直认为,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一定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全盘照搬和简单模仿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我国的证券市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可以说从起步开始就蕴藏着结构性的缺陷和矛盾,如何借鉴和吸收成熟市场的经验和成果,对于建设一个依法运作、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面临着发展新机遇的同时,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符合国际证券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则,市场监管必须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稽查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成为非常急迫的任务。不然,证券违法违规和证券犯罪将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阻碍<WP=3>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内目前对证券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绍国外的监管和立法体系,重点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的法律问题,以及对证券公司、交易所的监管制度研究。证券管理机构稽查执法领域则涉及不多,主要原因也是这一领域处于摸索阶段,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基于这样的考虑,着眼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稽查执法方面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中美证券市场监管的稽查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权限、稽查执法程序、境外稽查执法协作等方面的介绍比较,着重于探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发展的证券稽查执法模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中美证券市场监管的稽查执法比较研究》一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稽查执法模式的比较”主要回顾了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按照多层次综合稽查体系区分为证券交易委员(SEC)的执法稽查、自律组织的辅助稽查及受害者司法救济体系。其中证券交易委员(SEC)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证券法律的执行机构,成为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和运行的重要环节和有力保障。我国的证券监管稽查执法模式从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成立开始,经过几个阶段的摸索,正逐渐清晰为采用美国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稽查执法模式,垂直管理的稽查执法体系正在形成。第二章“稽查执法依据和权限”从美国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广泛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公诉权的等执法权限,尤其是90年代以来美国证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重要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对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执法权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权、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比较。其中以中国证监会目前对银行帐户的查询权的研究为例对完善其调查权作了研究。第三章“稽查执法程序、方式”介绍了美国证券稽查中的程序、调查方式、案件的审结、执法信息发布的规范等内容,探讨比较中国证监会目前“单打独斗”式的稽查执法存在的问题,调查程序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与“公、检、法”的执法协作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方式有待完善等。以中国证监会在案件调查中能否有“即时强制权”的问题做了研究。 <WP=4>第四章“境外稽查执法协作”主要是美国的证券法律有完善的监管协作规定,而且其国内法律甚至对其他国家的监管提出了要求。反观我国的证券法律对国际证券监管协作无明确规定,稽查执法只能依据监管备忘录的形式开展。在打击跨国证券犯罪,加强国际间司法协作方面要解决立法这个问题是迫在眉睫的,同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程序化、规范化的加强,是完善我国对外证券稽查执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结论部分对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对监管者的要求以及美国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是很大的。为规范市场而强化行政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力度固然重要,但完全依赖于行政力量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建立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理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可以是稽查执法的有力补充。加强立法,完善我国证券稽查执法的依据,完善中国证监会在稽查执法方面的权限、手段,强化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加强稽查执法部门多层次的协作,建立执法与立法、司法的良性相互作用机制,进一步建立金融系统的综合监管体系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我国证券监管的稽查执法得以进一步完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