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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以技术平台为依托的海量数据一方面给公众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使公众个人信息极易遭受被滥用或泄漏的风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其对信息资源的依赖性也在不断增强。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的缺失、技术的限制,尤其是法治政府尚处于起步阶段,多种因素的交织使得政府机关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频繁发生,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管理环节的缺失。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行政侵权的保护机制进行探讨意义重大。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体对自身信息控制、支配以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素,即个人信息知情权、保密权、更正权和删除权。个人信息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范畴,其权利主要是基于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决权而形成。它与公民的隐私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由于各种原因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我国当前对于如何防范公民信息权被行政机关侵害还存在着诸多制度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行政侵权保护的内容模糊、保护力度不强和行政救济手段不完善。因此,在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时,应为其制定相应的遵循原则,即目的特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安全保护原则。同时,也应完善个人信息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所应享有的保护机制。在借鉴域外国家立法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内容。在规范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收集和规制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同时,也应完善行政侵权救济机制。而我国目前尚未有现行的单行法详细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和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因此,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利用立法方式保障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才能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