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启动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前提条件是正确处理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作为连接民事实体与程序的纽带,当事人适格不仅关系到法院的裁判权而且还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适格理论反映了一个社会民事诉讼程序的开放程度和一国的诉讼制度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因为当事人适格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保护框架的广度和深度。此外,当事人适格的范围也可以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诉讼程序对社会纠纷的包容程度。因此,也可以说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社会的法治水平。我国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现代型民事诉讼因当事人适格问题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而现代型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直接源于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质疑,质疑的原因主要是纠纷主体的多样化以及案件规模的扩大化,新型民事权益的出现,使得当事人适格范围的扩张成为必然。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现代型民事诉讼在我国遇到的困境分析,列举了消费者群体纠纷以及环境侵权纠纷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现象。可以发现,实践中在面对现代型民事纠纷时,法院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只能依据传统的处理方法去解决纠纷,或者说试图解决纠纷。而现代型民事诉讼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现行法的框架无法将这些新型利益及时纳入其保护范围。强大的现实功能使得现代型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在解决现代社会纠纷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需要探究现代型民事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原因。第二部分:通过对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代型民事诉讼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遇到的困境。究其原因,是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在现代型民事权益出现时不能对其给予保护。在现代型民事诉讼中,纠纷类型往往具有超越个人利益的特点,涉及人数众多并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必然会出现传统民事诉讼模式难以解决的情况。管理权理论是确立适格当事人的一般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这个标准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诉讼类型。因此,我们需要对当事人适格的标准进行反思。当事人不适格时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驳回起诉,被侵害的法益就无从保护。为了将更多的新型法益纳入司法保护框架内,有必要将当事人适格的范围进行扩大。第三部分:诉的利益是为了考量具体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进行诉讼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当下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民事权利体系不断扩展。以诉的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可以对新的民事权利加以承认和保护,并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好的司法生存环境。因此,现代型民事诉讼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引入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实践中,需要确定检察机关的起诉地位、确认公民个人的起诉资格并相应降低社会组织的起诉标准,这样才能有更多的适格主体可以保护新型民事权益。现代型民事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扩张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衡与社会矛盾的缓和,维护国家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