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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伴随着强制措施和强制性调查措施的运用,不仅涉及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等基本权利,而且涉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对于公民权利来说具有“侵犯性”,加之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的各种陈弊和现实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仍然是问题丛生。从近期媒体披露的几起已经引起中央司法机关重视的冤案来看,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问题确实较为严重,影响恶劣,危害巨大。为此,本文以几起典型的冤案为出发点,分析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程序性违法现象,解读其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并就如何预防和纠正此类违法问题作简要探索。 本文共分五部分,由引言和四个小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三起典型的冤案,包括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胥敬祥案,并得出初步结论: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问题不仅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且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的错误难以在后续阶段得到有效的纠正。 第一部分,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综述。这部分首先就程序性违法的含义、性质和特征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指出程序性违法是与实体性违法相对的一种独立的形态。接着,就我国现在刑事侦查中的典型程序性违法问题进行了归纳,指出主要存在以下几类程序性违法问题:(1)留置盘问前置主义,利用行政强制措施办理刑事案件,延长控制被追诉者的时间;(2)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立案,违背立案的立法初衷;(3)违反法定程序获取口头证据,刑讯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违反法定程序获取实物证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不规范;(5)违反法定程序保全被追诉者人身,超期羁押、非法羁押现象仍然存在;(6)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剥夺被追诉者辩护权,严重扭曲控辩双方的对抗关系。 第二部分,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原因分析。对于第一部分总结的违法问题,本部分着重从法律制度内和法律制度外两个领域分析了原因。并且指出,法律制度的缺陷是根本性的,主要在于:(1)现代刑事诉讼原则未能明确确立或体现在刑事诉讼立法之中;(2)立法技术粗糙,侦查程序过于粗疏,缺乏人权保障价值;(3)侦查程序规则结构不完整,缺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