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受益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huax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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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有其法理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受益权和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一样存在价值,法律应当赋予权利持有者能够自由交易此类财产权利的权利。但是权利的法律性质定位不同又使得权利转让的规则会有所不同,这正如物权、债权和股权等交易规则是各自独立适用的,并没有一套相同或共用的规则。故而,来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中的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和传统大陆法系下的权利性质本就存在较大差异,其权利转让规则也必然要依据其自身特点和信托制度要求进行构建。构建完善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法律制度是有必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颇具英美法特色的信托制度时必然会面临一个本土化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构建信托法律制度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律,但是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本就过于简单的规定至今仍然没有任何改进,这和信托实践发展以及信托司法纠纷频现成为了一对矛盾。具体到信托受益权转让法律制度而言,我国《信托法》仅仅涉及第47、48两个条文,原则性地规定了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继承和用于清偿债务,而对于其中受益权转让具体如何操作、转让的条件、在转让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平衡、转让后的法律效力如何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等都没有细化。而相关的问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相关案例在涉及这些争议时各个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严格统一的裁判依据。因为缺失《信托法》特别的裁判依据,法官往往倾向于运用合同法等传统民事法律思维来进行裁判,尽管表面看似公平正义,但是这可能使得法官的裁判违背当事人设立信托的计划的初衷,信托毕竟不同于合同;此外,这可能使得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始终处于一个极其弱势的地位,司法实务界并没有将其视为一项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而仅仅将其视为民法的附属品,那么我国引入信托制度的意义也将大大折扣。此外,目前我国信托业总体经济规模已经超过18万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济规模超过6万亿元。这说明既有的信托受益权或者说信托产品具有大规模的转让需求,并且受益权能够有序、规范地转让对于投资者、融资者和整个信托业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谈到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此前已经得到多数研究者的关注,相关的评论和争议也不在少数。归结起来,主要包括债权说、物权说、物权债权说、特殊权利说和剩余索取权理论等。债权说认为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债权,转让规则适用债权让与规则,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信托立法采用此类模式;物权说认为受益权与信托财产联系较为紧密,受益权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追踪权和分配权,具有很强的物权属性,可以将其定义为新型的物权;物权债权说认为受益权兼具债权和物权的属性,一方面受益人可以请求受托人给付信托利益并且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当受托人不当处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也享有对信托财产的追踪权,我国台湾地区有较多学者持此类观点;特殊权利说认为滥觞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其中衍生的信托受益权本就不在大陆民法权利体系内,强制性地将受益权归为传统民法权利过于生硬,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发展,本就会繁衍出内容更丰富的权利类型,故而在形式上法律也应当承认此类新型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即属于此类权利,类似的新型权利还有知识产权等;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从经济学理论出发,认为针对一项财产的权利,可以分为固定索取权和剩余索取权,只有在属于固定索取权的债权权益得到全部满足后,剩余索取权才能得到满足,类似的权利还有公司股权。受益权性质争论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但是争论的过程也使得学界对于受益权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总体上讲,对于受益权在权利特征上兼具债权和物权的属性是没有争议的。因而本文主张受益权转让规则应当兼顾对债权物权转让规则的适当参考和借鉴。以相对抽象的形式存在的受益权,无法通过物权法律行为加以表征,这一点与债权较为相似,因而认可其在当事人完成转让协议时发生转移。但是权利变动公示对于保护交易安全显得极为重要,更何况我国目前正在加快推进信托产品的登记制度,有了信托受益权进行登记的依托,受益权转移规则就有必要结合信托受益权登记展开。目前有必要对已经进行登记的受益权和未进行登记的受益权加以区分:针对已经进行登记的受益权应当采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的权利变动要件,未进行登记的受益权转移则为“合意生效”为变动要件。受益权转让依然存在法定或者约定限制情形,主要有四个方面:因信托目的而不得转让、因信托文件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依自身性质限制而不得转让和因为法律法规限制而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等。但是这些限制并非绝对,限制情形依然有其例外,我国信托立法或者司法应当给予限制情形之例外以肯定地位。受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在于规范出让人和受让人以及委托人在这个法律关系变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现有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司法案例反映出一些典型但是较为碎片化的受益权转让司法争议,包括受益权转让限制情形下如何权衡继承人的继承权、信托文件限制转让下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受益权是否可以分割转让、当受益权被多重转让时如何保护各当事人以及信托终止后保证人回购受益权的法律认定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无疑有助于对信托受益权转让规则构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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