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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随着《京都议定书》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视野,碳排放权交易应运而生并被认为是实现大气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我国所面临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愈来愈重。但我国也在不断积极努力应对气候变化。2015年9月,中美发布了《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我国在该声明中表明了积极减缓气候变化的决心。中国承诺将于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尽早达峰,并宣布,到2030年,中国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降低60%-65%。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积极开展温室气体减排工作部署,并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天津、重庆、湖北等七个省市展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涉及经济学、环境学、法学等多个学科,其中,碳排放权的产生受科斯等人的一系列法经济学理论影响颇深,在此基础上,法学领域对于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等基础理论问题的充分研究是碳排放权进行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对于稳定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兴权利,学界对于碳排放权究竟为何种权利存在较大争议,存在诸如环境权说、物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诸多学说。为了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斯的环境产权理论将产权的明确界定作为其条件之一。一方面,碳排放权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交换,具有一定的私权属性;另一方面,碳排放权的行使涉及对于大气环境容量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政府对于碳排放交易制度中产生与流转的碳配额与碳信用具有较强的干预和管控,且这种公权力的参与和把控对于整个碳排放权交易的成败与否、最终产生的效益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碳排放权具有较强的公权色彩。碳排放权的客体作为一种可利用的环境容量资源,具有有用性、稀缺性等特征,但因环境容量资源同时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等特征,碳排放权并不属于传统物权学说框架。纵观欧盟及各国的立法实践,对于碳排放权是否属于财产权颇有争议。从我国现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立法实践来看,我国政府对于碳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持谨慎态度。这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产生背景、政策目的以及制度价值密切相关。目前由于我国实施碳排放交易的时间尚短,经验有待积累,利弊得失尚难完全把握,作为财产权的碳排放权无疑将为碳排放权制度改革造成不小的阻力。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并不能被既有的物权、财产权等概念所包含,碳排放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权利,碳排放权具有公私兼容性,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力政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