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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上对夫妻财产制度已经确立了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夫妻双方财产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的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正如法律文化史发展的过程一样,从古代到近现代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也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演变。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是一个符合和适应经济发展的过程。虽然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经有了相当数量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但仍旧不可避免的存在与经济发展相比滞后、与其他部门法律规定存在矛盾的地方。本文从不动产分割、股权分割、知识产权分割的现状及家务劳动在家庭财产应当占有的价值、养老金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中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性质角度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剖析。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立法不足,例如一方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分配责任、个人生活用品的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遗产的分割以及带有财产内容的婚前、婚内约定的问题等。特别是,文章从我国立法中所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是否还能符合社会发展、是否还能够起到保护家庭关系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文章最后部分对实务中共同财产分割中的立法与司法保障进行分析。包括共同财产分割的时间;分割中应当坚持的处理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虽然立法已经涉及财产分割的保障内容,但存在法律规定简单、对财产的举证责任和分担等立法不足。文章亦对此不足作出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