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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生物技术发明专利的出现,围绕着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乃至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本身,在国内和国际,尤其是生物技术产业强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引发了诸多争论并夹杂着种种疑虑和误解。1
理论上的争论和制度的确定程度与产业发展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这无论是在该领域法学理论研究和生物产业欣欣向荣的发达国家,还是在处于基本理论争论、生物产业处于下游的发展中国家都得到切实验证2。本文正是从知识产权的专业角度出发,介绍国内外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发展及其制度体系,探索我国相关制度设计,以期对这个崭新的法学研究领域有所贡献。
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生物技术的起源以及发展,从古代经验形态的生物技术、近代传统生物技术、现代分子、基因生物技术三个阶段进行历史的回顾,将本文的研究范畴界定在现代生物技术,然后针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状况、特点,初步探讨它与法律,进而是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做出综述,对该领域理论研究已经取得成果、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路一一做出说明。
第二部分生物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本部分,作者首先试图从规则主义的角度进行阐释,将生物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划分为生物材料、生物技术方法、生物技术产品三个种类,结合美国、欧盟、日本、我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思路进行实证分析和阐释,作者承认任何分类都是人为的、外在的并且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前提之下,尽可能科学地设计分类方法,以避免分类的主观性,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其次,本文尝试从消极排除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进行界定,展开对于“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原则的论述,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道德原则的处理方法,即淡化道德色彩,由法律制度予以吸纳。
第三部分生物技术授予专利的条件,即发明和发现的纷争和专利“三性”的分析。本部分着重对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解读,对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所导致的专利法的制度变迁进行回顾分析。分析表明,生物技术以传统技术的特异性对各国专利法的演进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生物技术领域的可专利性分析仍然是对传统专利普遍规则的阐释和适用,同以往所有人类历史上重大的科技突破一样,这里仍然在讲述一个老故事:那就是旧的制度体系对新生技术的包容,新生技术对旧制度的演进推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两元互动关系。
第四部分,我国的初步对策。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检讨说起,具体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国际发展趋势、国际条约中我国所承担的义务、现行国际法中各国对此问题所达成的基本共识,在发明和发现的纷争、是否属于医疗方法的归属、专利审查的道德限制、审查标准的设定等问题上提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粗浅制度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学在该领域的探索起到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