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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执行程序忽略了在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时对被追加变更的主体的程序性保障,力图在检索我国现行法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规则的的基础上,结合既判力及其扩张的理论和大陆法国家的法例,对我国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变更制度提出重构性设计,这个规则的设计对强化执行程序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非常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