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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作为公权力纠纷解决方式面对着日渐复杂、量化、多样的民事纠纷逐渐显的有些力不从心,这时仲裁作为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走上历史的舞台,成为分担法院压力的重要的民间力量。但是,仲裁作为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自其诞生起便与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仲裁和诉讼的纠纷解决范围必然不同。继而,关于何种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何种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应运而生,在实践中也有诸多争议。本文意在对何种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即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仲裁立法具有积极作用。首先,本文在理论上对争议可仲裁性问题进行梳理,通过对比争议的可仲裁性和可诉性的不同,分析仲裁的独特性对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的影响;然后,笔者通过分析对比各个国家的争议的可仲裁性的立法实践,通过对比的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对争议的可仲裁性的具体立法现状,总结出国际上的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然后,基于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总结出影响争议仲裁性标准确立的内因和外因,从而得出理论上的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最后,基于文章第三章的争议可仲裁性标准,立足于我国的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指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弊端,并对我国现有的争议的可仲裁性的立法进行分析,提出修改建议。除引言之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全面阐述了争议可仲裁性的概念,理论基础,特征等,并对争议的可诉性和可仲裁性进行辩证分析,厘清争议可仲裁性的各项基本问题,并介绍了争议可仲裁性这一课题的国内外研究意义。第二章,比较法方向的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研究。首先在总体上介绍了国际上现行的几种主要的立法体例,然后分析研究几个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和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际上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和成因。第三章,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讨论了影响争议的可仲裁性的内因、外因等重要因素,并确立内因是影响争议可仲裁性标准确立的决定因素。然后根据各种内、外因影响因素总结出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即争议所涉及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平等性、主体对客体的可处分性和客体的可诉讼性三个方面。第四章,分析我国关于争议的可仲裁性的立法现状,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的弊端和不足,提出修改的建议和方向,然后以第三章的可仲裁性标准为理论基础,分析几类具有争议的纠纷类型的可仲裁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