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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壮大是历史趋势,但其发展的道路曲折而艰难。国家没有健全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政府对民办学校管理不当。宏观上,对民办学校的发展数量和走向缺乏预测和指导;微观上,审批、监督、评价和审计制度不完善,有的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干预较多,有的不履行管理责任。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是政府和民办学校权力界限的不明晰,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政府和民办学校关系中双方各自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揭示了民办教育自主权以及政府管理权之间的矛盾。提出民办学校应该拥有自主权,但政府有必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宏观的间接管理。本文承认政府与民办学校之间矛盾的客观性,主张建立教育中介组织平衡协调之。 本文以比较的、历史的以及实证的方法,通过文献和资料收集,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民办学校和政府的关系。笔者按照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解决问题方式开展思路,共五章,但可以归结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说明和发现问题,即第一章。从法源和法律关系角度表述了法律规制现状及现有的问题。通过我国现有法律对政府与民办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及分析,揭露政府与民办学校关系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的分析问题是本文的核心和理论所在。由第二章与第三章和第四章的理论分析构成。第二章是我国与美国和日本民办学校和政府关系的比较。第三章在理论上解剖民办学校和政府关系对立统一的矛盾所在,即民办学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第四章论证了教育行政有限政府理论。这部分一方面从各国的实践进行制度借鉴,另一方面从理论的高度论证民办学校法律性质,以及政府的有限教育行政能力。 最后一部分寻找解决问题的机制。主要是由第五章寻找了平衡民办学校和政府关系的途径:建立和完善教育中介组织。同时,第三章第三节,第四章第三节分别归纳的民办学校应有权利和政府对策是本部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