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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学界有关裁判文书改革的著述很多,基本上都是从法理角度进行思考。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司法文书格式基本上是全盘照搬西方模式,与古代是完全脱节的。当前关于裁判文书改革的学术论著也多是以西方的司法制度作为参照,学理上的论述较多,并未触及判词写作深层的文化根源。可以说,古代判词的发展在近现代出现了一个断裂,与古代文论一样,当前的判词写作也同样面临一个失语与重建的问题。判词文本自身是一种文化存在,同时也是在更广阔范围内的文化所决定下的存在。本文试图进行溯源式的研究,揭示出判词语体流变背后一些深层的规律,探索裁判文书改革需要注意的一些文化历史制约,力图找到连接古代与现代之间的一个桥梁。全文分别从语体论、修辞论、文本论三个角度对司法判词的表达与实践进行描写分析。 语体论部分主要描写判词的语体风格问题,判词除了具有一般法律语体的总体特征之外,由于其诉求对象以及诉求语境等的制约,又呈现出自身的特殊性。从古代判词到当代裁判文书,判词的语体特征也处于一种流变状态。古代判词呈现出公文语体与艺术语体融合的特征,随着判词的发展,其艺术性、文学性逐步减弱,事务性逐步加强,当代裁判文书已完全形成公事公办、就事论事的公文语体特征;修辞论部分主要探讨判词语言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包括判词语言运用的依据、标准、艺术技巧,以及社会效果的考察。除了传统的修辞格研究之外,重点考察了古代判词的深层修辞——说服与劝导。古代判词虽然非逻辑化倾向比较严重,也没有对法言法语使用的严格要求,但却从情感修辞、道德修辞的角度强化了其说服力。这是值得当代裁判文书思考的;文本论部分主要探讨判词的文本结构问题。除了对判词文本范式化结构的研究,重点探讨了判词的叙事,判词中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判词理由模式的建构。揭示出判词体式与其构成要素语言材料之间的关系;最后,余论部分将中西判词进行了一个初步比较,并就当代裁判文书改革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本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揭示司法实践中、判词书写中的修辞性策略,描述司法活动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为当前法学界的热点问题裁判文书改革从语言体制上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