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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以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其鲜明特征,所以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使用乃至处分抵押物,“一物数押”现象即难以避免。如何协调同一个抵押物上这些并存的抵押权之间的关系,实现效率与价值的最大化就成为法律的当然任务,然而我国现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却远不能适应经济现实的需要,难以满足社会融资的迫切要求。为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实现“一物数押”情形下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本文对抵押权顺位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于法律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为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就抵押权顺位制度进行概括性的陈述,共涵盖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探讨作为顺位制度产生前提的重复抵押制度及其合理性。重复抵押是规定顺位制度的逻辑前提,但是我国担保法却断然予以否定,既违背相关法理,又不利于实现物的效用的最大化,解决之道在于适当限制、充分利用;其二是介绍法律规定顺位及顺位权的必要性以及顺位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充当融资手段的特性。第二章主要探讨抵押权顺位确定规则。公示制度是顺位制度的逻辑基础,因而探讨顺位确定规则也就必须从公示制度入手。本文认为我国的公示制度优化的关键在于对动产抵押公示制度进行修正,一方面应该适当限制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另一方面应该针对动产的特征引入其它公示方式。第三章探讨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抵押权顺位具有经济意义,权利人理应被赋予自由处分之权利,各种立法例对此向无异议。但是我国担保法至今未有相关规定,本章即就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变更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第四章探讨先顺位抵押权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是否自然升进的问题。本章围绕该问题主要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深入分析了具有重要影响的日本“近代抵押权论”,就抵押权的本质、升进主义、固定主义两种立法例的产生历史、实践中的利弊以及我国的法律环境展开论述,认为折中主义最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