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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并没有一个系统且完整的规定,只是零散的规定于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中,不具有统一性。同时,由于基本犯罪、加重结果与犯罪未遂这些相关概念相互融合后关系非常复杂,因此理论界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构成特征以及犯罪形态等问题就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实践中,由于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对引起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导致结果加重犯的案例频繁发生。与基本犯相比,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所以对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认定,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对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有着比基本犯更为重要的意义。鉴于结果加重犯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性,本文以相关案例为视角,就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从根源上厘清有关争议,从而得出一个统一而合理的结论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与争议问题。笔者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列举理论与实践中有关结果加重犯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认定的主要观点,总结出了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第二部分: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剖析。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本质与构成特征这些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较为合理的观点,以从源头上正确界定结果加重犯。第三部分:未遂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主要通过对刑法理论界现有的关于未遂的结果加重犯犯罪形态的认定的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别说”的利弊的比较分析,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刑法基本理论、法律环境与传统观念和定罪量刑等方面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对本案的分析。将以上的理论剖析回归案例,解答案例中的三个争议问题,指导案例的定罪量刑,使本文的研究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