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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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数字经经时代的来临,算法在市场竞争场景中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这是因为算法作为数字经经时代的“基础性语言”,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但同时对其他市场主体来说也会产生多维度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算法适用风险层出不穷。其中,当算法适用于价格领域,市场经经可以借助算法来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及时反映市场价格信号,以此调节社会生产,即算法可凭借对海量消费数据的分析,根据产品市场需求、市场价格波动、消费偏好等内容来有针对性地作出价格反映,以此扩大经营者的用户市场,以“个性化”的价格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然而,算法在制定市场价格以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却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用“数字化的手”来人为操作价格形成机制,跟踪和分析消费者历史消费、冲浪记录等数据,以此掌握消费者的最大支付意愿,从而可以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中实现“千人千面千价格”。相比传统价格歧视行为,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在套用既有的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重重困境。质言之,根据目前对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基本情况的研究,可发现反垄断法规范在适用时,存在算法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竞争后果判定难、正当理由抗辩条款适用难、反垄断法律责任追究难等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是阻碍算法技术进一步创新的屏障,也是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其他经营者利益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紊乱的重要原因,亟需解决。文章除了引言、结论外,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基本解读。先对算法价格歧视行为进行概念界定,掌握海量用户数据后进行“用户画像”来实施“千人千面千价格”。与一般的价格歧视行为存有巨大差异,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具有精细的市场划分、行为效果具有两面性、歧视行为更加隐蔽、参与主体更加广泛、数据作为依托基础等特殊性。可以分为基于消费历史的歧视、基于个人信息的歧视、有针对性的在线优惠券、水滴定价等主要表现形式。第二部分:算法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围绕算法经营者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力量两个方面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一部分披露了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复杂且具有主观性、认定市场支配力量的考量因素单一的困境。另一部分针对困境,提出了优化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细化市场支配力量的认定因素的解决之策。第三部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竞争后果评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算法经营者本身并不一定违法,需要评估是否滥用了此种市场优势实施了违法性垄断行为。然而,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竞争后果评估却不容易,受竞争后果的表述抽象、竞争后果的表现复杂两方面的制约。为了缓解这两个因素的影响,故应具化竞争效果的内容,并审慎评估竞争效果。第四部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正当理由抗辩。当算法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行为存在正当理由时,算法价格歧视行为不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但是,却因算法价格歧视行为正当理由现有规定存在不足,导致正当理由抗辩难。鉴于此,有必要完善算法价格歧视行为正当理由的适用框架。第五部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在考察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反垄断责任追究的困境之后,以“模式——原则——主体——内容”为路径,全方位地构建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责任,为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责任追究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推动算法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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