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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具体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对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进行违宪的司法审查;二是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提起宪法诉讼,并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规范作判决。宪法司法化最早产生并发展于西方国家。我国至今未能实现宪法的司法化,究其原因,观念偏差和制度延误是两个主要方面。为实现宪法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功能,为最终实现宪政法治,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十分必要。不仅如此,外在条件、内在法律性以及司法改革的实践也使我国宪法司法化具有了现实可行性。基于以上分析,应积极进行宪法司法化的制度设计,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宪法的直接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进行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以为宪法司法化提供制度保障。本文从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宪法司法化概述,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宪法司法化包括司法审查和宪法诉讼。宪法司法化有三种表现形式,主要为宪法规范的宪法适用、违宪审查、司法判决的依据。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司法化的起源与发展过程中寻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途径。第二个部分是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从宪法司法化的法理基础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进行阐述。第三个部分是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从宪法司法化实现的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两个方面论述,外在条件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宪政理念的确立、个人权利观念的形成、具有可操作的制度支撑。第四个部分是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障碍,障碍主要包括宪法的文本问题、宪法的违宪审查问题、宪法诉讼问题、宪法自我监督问题。第五个部分是宪法司法化之建言,有近期设想和远期设想。近期设想是借助典型案例的推行进行司法权利救济。远期设想是建立宪法法院进行宪法权利救济,利用复合式的模式进行司法审查,最终实现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有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不断努力,不能急于求成。最后,总结和阐述文章的核心思想,并指出本研究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