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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凭借特殊性,在民法历史乃至社会发展过程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各国国情存在明显差异,所有权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本文着重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民法法系维度内,借助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和剖析所有权自古罗马社会始、历经欧洲中世纪、近代社会18、19世纪直至现代社会21世纪时止的完整流变过程。通过对这一漫长历史时期的时代背景、相关概念以及制度特征的详细串联,以期呈现完整、详备的所有权历史流变过程。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古罗马时期的所有权。虽然《十二铜表法》和《国法大全》作为罗马法优秀的立法成果,为人称道,但这两部法典中并没有专门规定所有权制度,也没有对所有权作明确定义。故而,本文探讨这一时期的所有权主要基于古罗马法学家的研究。在该部分,作者首先描述所有权产生的时代背景,而后分析王政、共和、帝政三个时期颇为重要的所有权概念,最后阐述整个罗马法时期所有权的具体特征。古罗马时期所有权的出现源于长久以来的土地公有制与经济发展中不断成长的新兴土地私有制之间的斗争,探讨所有权的出现实质是探讨土地私有权的出现。罗马社会早期的土地属于部落共有,建城以后开始分为祭祀用地、公共用地和私有土地。祭祀用地归于天神或上帝,公共土地属于城市或国家,私有土地的主体是罗马家庭,家庭内部的个人并非权利主体。正是这种开始分配于家庭的私有土地所有权,成为了个人所有权制度的雏形。在古罗马社会,mancipium、dominium、proprietas分别代表三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权概念。王政时期的mancipium,凸显类似主权性质的家父权;共和时期的dominium被认为是最表现所有权性质的概念,彰显基于法律授权的私权利。dominium的出现同时也意味着罗马法概念体系的完善;帝政末期的proprietas,被认为是后世所有权概念的起源。这一时期所有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所有权是抽象的支配权;第二,强调一物一权;第三,所有权是个体权利,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支配权;第四,承认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即共有制度;第五,严格区分所有和占有。第二部分:欧洲中世纪的所有权。漫长的中世纪,在所有权流变过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在本部分,作者从时代背景入手,对所有权的具体特征进行详细介绍,并通过对中世纪晚期所有权近代化转型的描写与第三部分进行有效衔接。在中世纪,宗教领域的思想观念对所有权产生重要影响。早期基督教认为私有财产是必要的恶,是人的原罪,是人类堕落、腐化的标志。在这种观念下,所有权不可能得到长足发展。13世纪,在与世俗政权长期的权力博弈中,罗马教会最终取得胜利。凭借绝对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教会占有了数量庞大的世俗财产。这样一来,私有财产是必要恶的观点就成为教会进一步攫取财富的绊脚石,而托马斯·阿奎那关于“私有财产是自然和善的东西”的理论便成为满足教会需要的全新理论证成。(参见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16世纪,教会权威逐渐旁落和教会对大量世俗财产占有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酝酿了随后的宗教改革。宗教改革将人作为独立个体凸显出来,随之而来的便是对与个体有关的权利的强调和重视。这一时期所有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所有权是具体的利用权;第二,不强调一物一权,承认多重所有权的合理性;第三,强调所有权的身份性;第四,承认对所有权质的分割;第五,不严格区分所有和占有。中世纪末期,农奴制的废除、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阶级的出现以及权利保障的政治呼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共同推动所有权进一步发展。此时,强调绝对、独立、自由观念以及一物一权原则的罗马法复兴成为必然。第三部分:近、现代社会的所有权。在本部分,作者首先介绍所有权的理论基础——个人主义,随后对这一时期所有权的具体特征进行详细描述,并着重强调20世纪以来所有权观念的两大转变。伴随着中世纪末期的近代化转型,所有权迎来全面繁荣的历史时期。自由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自然权利哲学的兴起以及个人主义的盛行,共同推动了绝对所有权的繁荣。主要特征表现为:神圣性、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神圣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的主体资格、内容的无限性、以及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所有权进行双重保护。绝对性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有依其意愿自由支配的最高权力,所有权人被赋予对客体最大限度的支配权能。排他性指所有权人在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有权排除他人干预或妨碍,自由自主地行使权利。永续性指所有权以永久存续为本质,当事人不得以契约预定其存续期间,这与地上权或抵押权得预定其存续期间不同。进入20世纪,所有权的观念开始发生重大转变。一方面,随着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逐渐衰落,绝对无限制的所有权观念开始受到挑战。所有权逐渐转投社会利益怀抱,在强调个人价值的同时也开始关注社会价值,以期实现二者的协调与平衡;另一方面,所有权也从单纯强调物的归属性转而向注重对物最大化利用方面转化。第四部分:我国的所有权。无论是法律渊源还是法律制度,我国一直沿袭大陆法系传统,同时也体现本国国情。相关的所有权立法注重对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考量,使二者协调发展。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制度上的差异性,本部分讨论仅以大陆地区为限。作者针对《物权法》颁布前的所有权结构进行详细解构,深刻反思既存的缺陷和弊端后,结合《物权法》的新规定,对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影响,我国早期的民事立法对所有权采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三位一体的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公有制的神圣地位,国家财产优先保护,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一,在公有所有权内部,无论是国家所有权还是集体所有权,都存在着严重的所有权主体缺位现象。第二,就国家所有权而言,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立场不一致造成财产利用效率低下。第三,相较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极其脆弱。针对这些问题,《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最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对于“私人所有权”概念的完善。由“私”“人”二字组成的“私人所有权”概念,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几乎囊括了民事领域与“公有”所有权相对应的其余所有权类型,用它取代以前的“公民个人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有利于所有权在概念层面的统一。除此之外,《物权法》有意识地注重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巨大进步。尽管如此,《物权法》并非尽善尽美。私人所有权在客体范围、行使手段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依然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存在着明显差别,从这一层面来讲,《物权法》宣誓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但好的开始意味着成功了一半,《物权法》的颁布是成就日后我国统一《民法典》的重要基石。我们期待未来《民法典》能够制定更加完备、严密的所有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