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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透明制度主要涉及核安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众沟通方面,其在保障核安全信息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是推动民用核能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核安全领域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原则即核透明原则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在IAEA的推动下,核透明原则也被多数国家的核安全立法所确立。我国在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对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核电站设施建设方面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但我国已有的法律规范在核透明上的规制仍不完善,核安全信息公开效果不显著,公众参与亦受到广泛质疑,社会公众仍然谈核色变,仍旧对核电站建设强烈抵触,阻碍了我国民用核能的进一步发展,影响我国核能可持续发展,这对于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国家能源安全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必须尽快完善我国核透明制度,促进核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的展开。首先阐述核透明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对其必要性进行分析。对核透明制度相关概念如核安全信息、核透明进行介绍;分析和论证我国建立核透明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之所以要构建核透明制度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核透明制度本身所具备的重要性;二是核安全信息透明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只是通过一般的环境公开制度是无法满足公众的需要。其次阐明我国涉及核透明制度的法律现状。梳理了涉及核透明制度的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典型核电企业有关制度,在总结核安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上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得出了我国核透明制度在核安全信息不予公开内容、参与主体机制、法律责任和救济手段层面上存在的问题。然后再对国外主要核电大国核透明制度法规研究,分析了国外核安全立法关于核透明制度的法规,从而总结出国外核透明制度上的经验及值得借鉴的地方。最后,在分析当前我国核透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根据我国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核透明制度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在立法模式、决策主体、裁量标准等方面合理规范核安全信息不予公开情形;二是从公开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参与沟通机制方面健全核安全信息公开参与主体机制;三是针对核安全监管部门及核设施运营单位,完善核安全信息公开参与主体法律责任;四是健全核安全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私力救济如举报和信访、行政救济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司法救济如仲裁等渠道维护自己在核安全领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