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外投资与对内投资是相对的,指的是经济主体在本国境外进行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是一个国家成为经济强国的重要因素,而税收优惠能为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纳税人采取的限制国家征税权并减免纳税人一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优惠具有两大基本功能,即财政功能和调节经济的政策杠杆功能。对外投资中,主要发挥的就是税收优惠的政策杠杆功能。通过发挥税收优惠对经济调节的杠杆功能,能降低对外投资企业的成本和投资风险,同时增强对外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长期以来,我国通过给予外商投资各种税收优惠,在引进外资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理,我们也应当将这种作用发挥到促进对外投资上来。对外投资是成为经济强国的重要因素,而税收优惠具有的调节经济发展的政策杠杆功能可以为对外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发达国家利用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杠杆功能成功推动了本国的资本输出。税收优惠的功能以及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均表明了我国促进对外投资具有现实意义以及利用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来促进对外投资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对外投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地域不断扩大,对外投资的行业也较为广泛。与此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的对外投资面临较大的风险。对外投资回报率和成功率均不高,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的行业,对外投资的质量有待改善。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现发达国家均采用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制度来促进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并提升对外投资水平。如美国的延迟纳税制度,法国的免税法,日本的税收饶让制度等都在推动本国对外投资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我国在对外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有税收抵免制度、税收饶让制度、亏损弥补和结转制度、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制度)以及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的直接抵免制度不能全额抵免,间接抵免制度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国际税收协定中没有灵活适用税收饶让条款;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亏损弥补方法存在不足;同时我国税法中还缺少配合CFC制度的延迟纳税制度。因此建议完善我国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首先,在税收抵免制度上,以综合限额抵免代替分国限额抵免能更好地减轻纳税人税负;对间接抵免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完善。其次,在税收协定中应当灵活、有针对的适用税收饶让条款。再则,完善当前的亏损弥补和结转方式,允许境内外亏损额相互抵免,同时应适当延长结转年限。最后,建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关于延迟纳税制度的规定,配合已有的CFC制度,更好地扩大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