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诈赌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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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诈骗犯罪频发,诈骗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其中,利用赌博的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件也经常发生。赌博型诈骗是行为人为了获取被害人财产而通过“赌博”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由于赌博型诈骗在外观上酷似赌博,但实际上却是通过“赌博”来掩盖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存有争议。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赌博罪,还是成立诈骗罪。另外犯罪数额的认定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是财物。对财物的理解是确定犯罪数额的关键。另外,被害人由于自己的不法原因而处分的自己的财产应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有争议的。笔者将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案件事实和争议点。在陈述陈某某诈赌案的案情之后,提出各方对该案的分歧意见,然后根据分歧意见进一步挖掘本案的争议点。陈某某诈赌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是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的确定,其中,后者又包括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认定和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要部分,此部分阐述有关争议点的法理分析。以争议点为出发点,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本案是否成立赌博罪和诈骗罪进行了分析。在准确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性质之后,确定本案具体的犯罪数额。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其实就是犯罪对象的认定。在犯罪对象认定过程中,值得讨论的是财产性利益是什么,如何界定财产性利益,它是否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数额确定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害人基于自己内心的不法原因而处分自己财物的,对这部分财物,刑法是否予以保护。如果刑法保护则应纳入犯罪数额的一部分。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结论。笔者认为,行为人没有营利的目的,其次不符合赌博偶然获取财物的特征,相反,行为人以“赌博”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财产性利益可以被解释为财物,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计入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而处分自己财物的,也应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本文研究后的一些启示和思考。如对赌博罪的完善,司法解释的厘清和不成文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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