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时基于打击犯罪、提升办案效率的现实需求适时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程序正当价值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权衡之下,缺席审判的正当性建立在被告人已被充分告知庭审的相关信息及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信息后,仍自愿放弃出席庭审权的基础之上。因此,被告人知情权的充分保障是缺席审判得以建立的重要前提,也是被告人其他诉讼权利得以保障的先决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证明已送达”的方式间接证明被告人知情,有效的送达是被告人知情权得以保障的关键。但是目前学界对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进行专门研究的数量较少,深度不足,缺乏全面细致的论述。立法上存在缺乏知情权主客体的一般规定、制度设计时未考虑缺席审判的特殊性、未考虑各种适用情形的区别、缺乏有效的送达规定、缺乏被告人知情权被侵犯时的惩戒性规定以及缺乏救济措施等立法空白,这会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对被告人知情权的有效保障。在实践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并未得到司法机关足够的重视和保障。而被告人知情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或许也成为造成缺席审判无法有效落实、适用率极低的主要阻力之一。因此,本文希望能够充分探讨对我国缺席审判适用的所有情形中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问题,从立法规定出发,结合修法后的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剖析,借鉴德、法、意欧陆三国对于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相关规定,使之在实践中得以应用。最终,实现被告人知情权的有效保障,推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由以下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探讨选定“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对缺席审判及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相关文献进行文献综述,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概念厘清及构成。主要内容是厘清刑事缺席审判和被告人知情权的概念界定,阐明被告人知情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第三部分进行了缺席审判中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的必要性论证,阐明其主要在于程序正当价值的要求、实现被告人其他诉讼权利的需要和获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需要三方面。第四部分对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总结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成因分析。从刑事缺席审判适用情形的对比出发,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总结立法现状,总结出在知情权构成、送达程序、侵犯被告人知情权的惩戒性后果、救济措施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司法实践中,缺席审判适用率低且不平衡;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并未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重视,知情权被侵犯时缺乏救济途径。而这反映出司法观念上忽视程序正当价值及人权保障价值;刑事诉讼中忽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诉讼及时原则的理解存在误区。第五部分是对德、法、意欧陆三国的比较考察,主要从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知情权主客体、送达、知情权被侵犯的后果及救济途径几方面来比较考察,结合我国实际总结值得借鉴之处。第六部分是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制度完善建议。其一,合理定位缺席审判理念,在司法理念上重视程序正当价值和人权保障。其二,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立法,增加对于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一般规定,完善主体和客体规定,在对境内外被告人的送达作出区分的基础上细化有效送达的规定,增加对侵犯被告人知情权的后果和被告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其三,优化刑事缺席审判实践,落实被告人知情权的立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落实对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重视并监督知情权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