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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我国处理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它被誉为“东方经验”。它缓和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分流了诉讼,避免了诉讼解决纠纷的单一性;它具有扎根于基层、范围广泛、简便快捷、不伤和气等特点,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但是在司法确认程序确立之前,我国调解组织的发展一度陷入瘫痪,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特点成为制约诉外调解解纷能力的重要因素。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是我国近年来法院进行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这一程序源起于法院的实践活动,是我国民诉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的,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的;这一程序是在改革开放逐渐深入,社会矛盾与纠纷逐渐多样化的背景下,在我国法院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的创新,它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具体运用。2011年在《人民调解法》中我国立法才正式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做出规定,201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则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六节中专们新增了一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使得司法确认程序正式成为了我国民诉法的一项新的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建立对于促进各项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公信力、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利益、推动社会纠纷的多元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我国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一种创新机制。然而它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如何,司法实务中法院具体适用时出现了哪些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应该予以关注并思考解决和加以完善的,只有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才能实现司法确认程序的健康发展,才能实现它本该有的制度功能和目的。本文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研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在三个基层法院的运行现状,分析其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调研的主题及背景,这一部分主要包括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涵及意义、我国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历程、现行立法对该程序的基本定位及程序规则、该程序的实施状态及理论研究状态、调研需解决的问题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关于本次调研情况的综述,主要是关于本次调研的调研对象、调研方式及调研结果。第三部分是对于基层法院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证分析,如适用率总体偏低,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经济等。第四部分是结合司法确认在实践中适用的现状来对司法确认程序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是阐述司法确认程序在立法上和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第五部分则是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一些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