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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袭警案件频发,袭警手段不断升级,暴力手段不断加剧,且呈现出个人突发性向有组织集体袭警发展的新趋势。袭警案件特别是暴力袭警案件频现,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如果任由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国家法律将面临难以执行、有存无实的危险,整个社会将面临混乱无序。袭警案件的屡禁不止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其他社会成员不自觉地效仿并挑战执法权威,严重危及到公民的公共安全感,更是对国家安全、国家秩序的严重危害,对国家公权力的严重挑战。此外,袭警案件频发也侵害了执勤民警的执法权益,挫伤了警察执法的积极性。袭警案件频发,究其原因,既有社会矛盾尖锐、社会公德缺失、媒体的丑警宣传等社会原因,也有立法缺位,现行法律对袭警案件打击力度不够,造成袭警成本低,民警的自我保护缺乏法律支持等法律原因,还有警力不足,服务泛化,警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等公安机关内部原因。我国目前打击袭警犯罪,主要以妨碍公务罪定罪量刑,袭警犯罪致人伤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通过与国外打击袭警犯罪立法状况的比较,可以看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袭警犯罪的定罪标准较高,条件要求比较苛刻,量刑太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袭警的犯罪分子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和惩治作用,无法起到应有的保障警察权利的作用,同时也无法体现袭警犯罪与一般妨碍公务罪的区别,无法体现袭警犯罪的本质。本文结合笔者的警察执法工作实际,从袭警犯罪的现状、严重危害,对袭警犯罪频现的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分析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从法理和社会现实角度认真分析设立袭警罪的可行性,同时通过对反对观点的四点辩驳,充分证明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笔者提出了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并对袭警罪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或针对警察依法履职实施打击报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定罪,从重处罚”,对构成袭警犯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一一分析,并对袭警罪的定罪量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要降低袭警罪的定罪标准,提高袭警犯罪处罚的刑罚标准,同时不能无限制地提高刑事处罚的标准,应在刑期设定与震慑作用中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以期达到最好的立法效果,促进打击袭警犯罪立法的不断完善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