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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98条之规定,亲告罪通常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亲告罪与非亲告罪是刑事实体法中重要的二元分类,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和理论研究都以非亲告罪为主要研究对象,使得非亲告罪远比亲告罪发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亲告罪的重要性。比较海内外亲告罪立法就会发现,主要成文法国家的刑事立法对亲告罪都给予较大关注,并通过充分发挥亲告罪的调整作用,增强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进一步肯定了人的主体性价值,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而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立法非常单薄,仅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5个罪名。亲告罪立法涉及面窄,而且缺乏完整体系,不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本文写作采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深入研究有关亲告罪的各国立法及学术研究成果,本文从概念、性质、范围、主体、效力、定罪机制等方面对亲告罪进行了比较研究,同时也对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亲告罪立法进行了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亲告罪立法的建议。此外,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方法,通过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和筛选工作,形成了对亲告罪问题的整体认识,夯实了写作根据。案例研究方法在本文中得到较多应用,加强了理论阐述的清晰度。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介绍了写作背景、意义、独创性。大陆法系及主要成文法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亲告罪问题给予较高的关注,不仅刑法中所涉及的具体罪名较多,而且有刑事诉讼法的呼应,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则体系。而我国内地之亲告罪立法明显滞后,不仅立法比较简单,而且理论的探讨也远远不够,不利于亲告罪的进一步发展和发挥其积极作用。正文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亲告罪概述。该部分由五项内容组成,一是亲告罪概念。介绍了学者对亲告罪的理解以及我国刑法对亲告罪的规定,刑法第98条将其表述为“告诉才处理”,此外还介绍了我国亲告罪所涉具体罪名;二是告诉与自诉的关系。比较分析了澳门、台湾以及我国内地三者之间对于告诉与自诉在立法上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了两者的区别,指出刑法上的告诉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与程序法中的自诉分属不同领域;三是亲告罪性质。告诉既是犯罪构成条件,又是行使求刑权;四是亲告罪的范围。各国规定的宽展不一,但都集中在私人生活领域;五是亲告罪的理论根据。第二,亲告罪特点分析。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告诉主体上的特殊性,二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特殊性;三是在刑事法律体系上的特殊性;四是告诉效力上的特殊性;五是定罪机制上的特殊性。第三,亲告罪之自首与时效。第四,亲告罪的价值取向,包括谦抑、自由与效率三个方面。第五,我国亲告罪的完善。一是扩大亲告罪的适用范围,二是对侵占罪作出合理的限制,三是完善告诉权主体,四是告诉不可分原则,五是告诉权之消灭,六是引入和解机制。结论部分对各国亲告罪立法予以回顾,并重申了应该加大我国亲告罪立法力度,加强亲告罪理论研究,为充分发挥亲告罪的积极作用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