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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凭符号学上的“所指”与“能指”这对概念,我们提出了“人权所指”与“人权能指”的概念,并且“人权能指”和“人权所指”统一于“人权”语词。这一认知提供了一种理解人权范畴的纯粹的整体性视角,在这一视角里,我们对人权本体论和认识论作了纲领性与建设性批判,进而提出了人权合法性问题对人权的挑战。对“人权所指”的理解被限定在人权本体论的范围之内——更为确切地说是从“人权权利”关系的关联性视角,指陈“人权所指的混乱不堪”以及“人权本体论问题上最致命的方法论错误”,以及这一方法论错误所造成的“理论恶果”,进而提出了“人权范畴自主性”的观点,以纯化人权概念。对“人权能指”的论述则被“限定”在三种典型的人权叙事模式之中(自然人权观、低限人权观、普遍主义人权观)。不过既然是“能指”,也就意味着这一体系是开放式的,在人权范畴认识论上必然会存在其它多种不同的理论叙事。这些多重的理论叙事不断进行着人权主题的重奏。人权所指的混乱以及人权能指开放,一方面使得当代人权发展的不同理路各执一端,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地表达了人权理论范畴展开的最大可能。只是,面对这些迥异的“人权能指”,或许我们会无可避免地长期陷入对“人权”的如下纠问之中:在高度历史化的世界里建立一种稳固的人权理论是否可能?对人权的合法性的追问也就源于此。阿伦特和杜兹纳的“人权终结论”不但拆解了自然主义、低限主义、普遍主义人权所呈现的宏大叙事,也对启蒙以来所形成的人权传统的合法性基础提出了深刻质疑。这种质疑可以看作是对以往人权理论的一次有效祛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