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教义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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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在扩大生产规模、保障人类身体健康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基因信息具有精准识别、易修改复制等特殊性,能否运用于人类生殖细胞饱受争议。争议的根源就在于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为人类社会带来未知的技术风险和伦理风险。在比较法领域,部分国家也在各自的刑事、行政立法中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持有比较严格的态度。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案发生时,我国法律规范中没有准确适用该行为的规范,该案的主犯因破坏医疗管理秩序以非法行医罪定罪,而其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行为并未在刑法上有所评价,此种行为能否入罪成为该案争议之处。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基因编辑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定罪处罚。我国在基因安全领域有了刑法的规制,公共卫生安全得以保障。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为讨论非法使用基因编辑技术行为入罪化的教义学解释提供了规范参考。刑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以保护法益为主导,分析各罪所具体侵害的法益。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将生殖细胞进行编辑后又植入人体,造成人类种群基因库的混乱,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决定了它所侵害的法益是具体的公共卫生安全。临床植入编辑胚胎行为对于人体的伤害或伴随终生,以现有技术难以实现靶向治疗,所侵害的法益中应兼具人体健康的私法益。在理论中对于该罪的法益解释有不同的观点,立足于谨慎的积极主义刑法观,本文主张采纳以侵害人类基因库的安全和个人的生命健康为该罪所侵害的法益。以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笔者主张对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进行构成要件解释。基于法秩序的统一,刑法作为“二次法”和“保障法”,对于法定犯的发动必然以行为危害了合法利益,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手段与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能匹配,适用刑罚处罚能够惩治、预防犯罪为前提。在实践中必须考虑刑法总则在具体罪名中的适用,明确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等修正构成要件。刑法教义学分析的目的在于让司法者准确适用刑法,发挥刑法的预防功效,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的安定,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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