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以必需设施原则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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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直接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数据交易,或者通过向其他经营者提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价格以达到拒绝交易的目的。数据拒绝交易是经营者契约自由的体现,一般不需要规制。但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行业呈现出高度集中化现象。海量数据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手中。数据拒绝交易成为了数据控制者利用杠杆作用、跨界传递垄断力量的方式。当下游市场开展竞争所必需的数据被拒绝交易,市场竞争就会被限制,竞争生态就会被破坏,由此引发了是否可以把必需设施原则适用于数据拒绝交易的讨论。必需设施原则是指上游市场的主导经营者控制了下游市场经营者开展竞争不可或缺、不可复制的必需设施时,便负有以合理条件向其共享该设施的义务。必需设施原则适用于数据拒绝交易需明确的关键问题有二:第一,必需设施原则在数据拒绝交易中是否具有可适用性?第二,必需设施原则适用于数据拒绝交易具体包括哪些要件?文章旨在通过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域外经验的考察借鉴,分析必需设施原则在数据拒绝交易中的可适用性及适用要件,提出必需设施原则适用于数据拒绝交易的补充建议,以期更好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数据拒绝交易的概念特征、竞争效果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干预。文章指出数据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直接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数据交易,或者通过向其他经营者提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价格以达到拒绝交易的目的。本部分明确了数据拒绝交易的主体是控制数据的经营者,所指向的“产品”是数据,手段是拒绝数据共享;厘清了数据拒绝交易具有提升市场主体创新与投资积极性等竞争促进作用,也具有削弱市场整体竞争活力等竞争抑制作用;梳理了数据拒绝交易是否需要干预的学界分歧、法院立场,并提出了有必要适用必需设施原则干预数据拒绝交易的个人见解。第二部分,考察必需设施原则及其对于数据拒绝交易的可适用性。本部分阐述了必需设施原则的含义,厘清了必需设施原则与拒绝交易的关系,重点梳理了必需设施原则适用的支持与反对观点和理由,必需设施原则一般适用要件的判例法确立、我国的规定和部分学者观点,以及必需设施原则适用于数据拒绝交易的支持与反对理由,并且从数据是进入相关市场所必需、数据拒绝交易具有强封锁效应以及必需设施原则适用于数据拒绝交易不会抑制创新和投资、不会导致搭便车等角度,针对反对观点进行一一回应,明确了必需设施原则在数据拒绝交易中的可适用性。第三部分,分析必需设施原则适用于数据拒绝交易的要件。第一,数据控制者拒绝与数据共享申请者共享数据,内容涵盖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共享申请者分处行业上下游且存在间接竞争关系、数据控制者在上游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据控制者实施了拒绝与数据共享申请者共享数据的行为;第二,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是下游市场有效竞争的基础,内容涵盖数据控制者拒绝共享数据将导致数据共享申请者退出下游市场,且数据共享申请者退出下游市场会导致该市场缺乏有效竞争;第三,数据控制者共享数据具有可行性,包括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第四,数据控制者拒绝共享数据无正当理由,明确正当理由包括:利于创新和增进效率、利于提升消费者福利、利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第四部分,提出必需设施原则适用于数据拒绝交易的补充建议。第一,从完善数据行业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与合理划定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等角度,建议协调数据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第二,从明确必需设施界定的时间要求与数据必需设施属性可解除等角度,建议合理划定必需设施认定的时间跨度;第三,从明确定价时对数据控制者进行适当利益倾斜以及数据定价具体考察要素等角度,建议制定数据定价指南;第四,从严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与健全数据分级分类和脱敏管理制度等角度,建议在涉及数据经营活动中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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