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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做出作为与否和做出何种行为方式而合理选择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实践性很强的课题之一。对税务行政领域而言,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国家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基于税收的目的,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而以公正和适当的方式作出一定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的权力。它的存在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而税收立法的一般与涉税违法犯罪的个别之矛盾是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除共性原因外的主要因素。同时,在税务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诸多表现形式。由于自由裁量权在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适用的广泛性,以及难以驾驭和控制的特性,而导致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许多问题。正因为目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状态存在许多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不应有的侵害,这不但不利于征纳双方合谐关系的生成,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培育,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及税务执法人员带来大量的执法风险,目前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的败诉率居高不下就证明了这一问题。因此规范和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性质和构成要素。认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做出作为与否和做出何种行为方式而合理选择的权力;即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标准下依据其合理性认识而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它是法定的行政权,是被授予的选择权,是受限制的、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它由选择权、标准与理性这三个要素构成,在这三者中生长、冲突和依附。这部分主要是为了下文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探讨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其存在的必要性。认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国家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基于税收的目的,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而以公正和适当的方式作出一定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的权力。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现实的复杂性、法律表述的模糊性、法律的稳定性与技术性以及满足政府管理的需要等原因,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是不争的事实。第三部分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与表现形式进行了探讨。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经历和学习研究,认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分为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上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其中程序意义上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可分为是否启动程序、可选择不同程序、如何执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实体意义上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可分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和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执法行为方式、执法时限、对事实性质与情节轻重认定以及处理执行方式的自由裁量权。第四部分对目前滥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进行了归纳,并剖析了其产生的原因。本文将滥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归纳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显失公正以及行政不作为。认为目前存在的立法不完善,法律授权过于宽泛、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较低、税务行政程序制度不够完善以及内外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完善等是目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探讨了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制,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加强立法控制、建立税务先例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全面司法审查以及权利、社会公意的制衡等方面探讨了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的规范和控制。在其中本文引入了内部控制的概念和理论,认为建立符合我国税务行政特色的内部控制机制,促进各级税务机关产生内生的制约力,是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极其重要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