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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原则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表现在刑事证据领域,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都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专属权力。然而,事实上,各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出台了众多规范性司法文件,形成了内容庞杂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刑事证据立法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其中一些优秀的制度创造甚至成为司法解释乃至中央立法的智慧来源。与此同时,地方规则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引发了诸多质疑与批评。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搜集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从理论与实践,中央与地方,立法与司法等不同领域深入探讨为什么在法治实践中出现了如此众多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这些规则有哪些内容,它们有哪些特点,对于司法实践有哪些价值与意义并存在哪些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如何看待这些地方性规则?以期在充分了解它们的基础上,对其作出相对客观的评价,并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主要是通过对前期搜集整理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分析,对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整体情况和具体内容进行梳理。第二部分,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原因,通过对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样本的分析,探讨深埋在其后的理论支撑,并通过调查研究得出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产生的现实原因。第三部分,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价值与存在问题,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之所以能够成为规模宏大,数量庞杂的生动地方叙事,与其包含的价值密不可分,笔者认为,主要包含发掘地方本土资源解决当地现实问题,吸收地方创新经验,推动刑事证据法治发展,避免激进的立法推进主义带来的秩序混乱,细化中央立法和司法解释并填补其漏洞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也存在着诸多先天和后天的问题,主要有:混乱的“造法”程序,滞后的立法理念,“难以避免”的照搬照抄,不容乐观的实施结果等现实问题。第四部分,是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前景与规制。笔者认为要认真对待我国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认真思考证据法典化与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对此,笔者坚信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是我国刑事证据法治的重要补充,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益经验。证据法典化是未来我国刑事证据法治的必然趋势,因此要正确认识证据法典和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笔者相信我国证据法典和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会存在一种“上下互动”的和谐关系,共同促进我国刑事证据法治进步。而在证据法典制定之前,《刑事诉讼法》也要和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建立起良好的“上下互动关系”。同时必须要对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角度对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规制。其一,公开所有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其二,清理“不合格”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其三,明确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定主体;其四,确立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定程序;其五,严格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