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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作为我国“21世纪的民法典”的“冠冕”,在第一章第九条以民法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了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确立,充分说明了我国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和勇气,也体现了我国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坚定信念。此举无疑是明智且有前瞻的立法选择,对环境法、民法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新出来的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相关概念也比较模糊,造成理论上争议不断、实践中存在舛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依照绿色原则何以入民法、何以能适用、适用之现状、如何去适用的逻辑思路,从理论上厘清了绿色原则的含义、地位以及法律性质,分析论证了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从实践中考察发现了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表现及存在问题,进而探讨了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特殊性和具体方法。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绿色原则及其司法适用的一般理论。由于现实中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法与民法的理论发展,使得绿色原则得以在民法中提出。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确立,过程一波三折,但终究还是定下来了。绿色原则的含义可以概括地理解为“民事主体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其中“资源”应与“环境”问题有关,不包括“人身性资源”、“人力资源”等,“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环境”两层含义,“生态”与“环境”相互并列。绿色原则的地位是独立的限制性民法基本原则,既不是倡导性原则,也不隶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具有“价值宣示”和“裁判规范”的法律性质。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既能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有效应对规则缺位的困境、符合实质正义,又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求。第二部分是绿色原则司法适用考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整理得到92份民事裁判文书。通过对92份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我们发现:总体上,绿色原则在适用时涉及的案由多样、审判层级以一审法院为主、主要以说理依据的形式出现。具体表现上,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包括环保理念宣示、引用论证说理、填补法律漏洞、仅作裁判依据。同时,存在着无需适用但适用、适用方式不恰当、论证说理不充分等问题。第三部分是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一方面其司法适用时应遵守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一般规则,包括:优先适用法律规则,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法律规则存在漏洞时,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例外;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要有更充分的理由。另一方面,其司法适用存在特殊性,在一般案件中宣示环保理念,在部分场域中可以补充裁判或个案衡量。具体方法包括限制权利的行使、强调环境保护的义务、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