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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投市场并扶持部分行业创业行为。政府引导基金由政府发起设立,社会资本向政府申请成为子基金并获得政府的参股(或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政府资本在创业企业发展成熟时只收取以国债券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回报并退出。当子基金盈利时,政府资本仅收取微薄收益而将大部分收益让渡给民间投资者;当子基金亏损时,政府资本受到“保全条款”的保护,由社会资本承受损失。由此来看政府的行为实际是一种补偿。本文探讨了引导基金补偿方式是否能够起到引导社会资本的作用、引导基金补偿方式是否能够独立起到引导社会资本的作用、引导基金补偿方式设计是否已达帕累托最优状态并提出政府引导基金补偿方式的优化建议。本文对比了以色列YOZMA计划、美国SBIC计划、澳大利亚IIF计划、英国的有限参股计划与我国的苏州模式、天津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杭州模式“五大模式”,整理出各国补偿方式的区别与共同点。结果显示,各国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补偿方式主要以让渡收益为主,个别地区采取了补偿亏损的策略,同时各国都搭配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优化整个创业投资市场。本文通过建立过度自信下的民间投资者投资动力模型描绘了政府引导基金进入创业投资市场后民间投资者的动力变化,以此分析了现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补偿方式。结论显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确能够起到正向引导作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不能独立起作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补偿方式并未达帕累托最优状态。模型分析显示,政府引导基金实际上增大了民间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是一种使用更高的平均收益覆盖其风险溢价的行为;政府引导基金实际起到一种转移作用,政府资金其实并未真正起到补贴作用。结合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了“比例让渡收益、比例补偿亏损”的方式和“比例让渡收益、适度承担亏损”的补偿方式优化建议。比例让渡收益、比例承担亏损的方案中对让利比例与补偿比例均作出明确规定;比例让渡收益、适度承担亏损的方案按比例让渡收益并将收益形成资金池,量力而为补偿亏损。两种方案各有利弊,但均能避免现行政府引导基金的效率损失问题。本文认为,短期内将政府引导基金补偿方式优化为比例让渡收益、比例承担亏损的方式,长期优化为比例让渡收益、适度承担亏损。补偿方式改进结合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的政策,才能使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更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