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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理论研究的范畴内,从艺术品拍卖关系为大的前提出发,结合目前我国艺术品拍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在广义上对艺术品的概念进行整理和概括,指明艺术品应该具备的特征。从艺术品拍卖人与委托人和买受人的法律关系进行归纳和整理,分析艺术品拍卖法律关系的实质和主要特征,明确艺术品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委托合同的隐名代理性质。在理论的范畴清晰的阐述艺术品瑕疵的拍卖担保免责理论的内容,为后续的研究做理论的铺垫。在中后的章节中依然从我国艺术品瑕疵的拍卖担保免责条款出发,从其担保免责的内涵到使用情况乃至对使用情况的质疑几个方面对目前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进行分析和整理,指出目前瑕疵担保免责理论的不足之处。在国外的理论研究上,韩国、英国、美国为典型,阐述上述几个国家在相关立法上和实践中采取的与我国的不同的法律法规与措施,并进行评析,以期达到借鉴和学习的目的。最后的完善相关的建议中,主要从立法改善以及相关措施处罚,重点引入介绍艺术品担保金制度和行业鉴定委员会的设立,综合了各个方面的考量,希望对我国的艺术品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改进有所帮助和改良。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艺术品瑕疵的拍卖担保免责该课题的由来、研究现状、研究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概述说明。第二部分为艺术品瑕疵的拍卖担保免责相关法律关系的概述,了解艺术品拍卖中的拍卖法律关系中相应的特点。第三部分为艺术品瑕疵的拍卖担保免责条款的研究分析总结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否定,进而阐明艺术品拍卖人瑕疵免责条款的不合理性。第四部分为国外艺术品拍卖瑕疵的拍卖担保免责的规制,介绍了英国、美国、司法实践和经验做法,并第一次引入了韩国有关瑕疵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五部分是艺术品瑕疵的拍卖担保免责责任的完善意见,从对我国目前现行的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良处罚,完善行业自治体系,在新时期下以淘宝艺术品拍卖为典型,对新型网络艺术品拍卖总结,提出艺术品瑕疵的拍卖担保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