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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考察和研究民国时期这一特定历史阶段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运用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范式,考察民国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发端、建立、成形及发展进程,寻求其产生动因,阐述其内容和特色;通过北洋政府平政院制度与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的比较分析、研究民国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个案,以个案--分析--结论为分析路径来透视民国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在法制逻辑;进而对民国时期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总体性评价,以揭示民国时期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以及所取得的不可忽视的成就,并分析其缺憾,以期寻求对当代有益的启示。
“法律文明的历史发展,有其固有的运动逻辑”。大体肇始于清末,初步完善于民国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虽然不是内生的,而是由外部注入,主要是靠引进国外的行政诉讼法制理论而形成的,但仍然产生了新的、卓越的观点,这些法制思想是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史上划时代的革命。行政诉讼选择何种模式更加适合中国的土壤,行政诉讼的实施需要怎样的法制环境,行政诉讼如何能保障人民的权益、这些都是探究民国时期行政诉讼制度以后,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