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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随之也得到了合理改善,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得不到妥善解决使得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近年来,诸如温岭杀医案和哈医大杀医案等杀医、伤医的案件频频发生,在这些案件当中不难发现行凶者大多为久医不治的患者。可见,合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缓和医患关系的关键。2010年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依据,然而医疗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导致此类案件在认定事实、举证责任、赔偿损失等方面仍然面临着重重难题,其中如何合理的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成为法官解决此类问题的重中之重。本文针对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关键问题----医疗过错的认定,采用判例研究、比较研究的研究方法围绕《侵权责任法》第55、57、58三个条文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认定予以分析讨论。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疗机构违反说明、告知义务的过错。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说明、告知的义务的内容和履行对象、方式及例外情形。第二章为《侵权责任法》第57条----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水准的过错。主要包括,医疗水准说概述、我国《侵权责任法》57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影响医疗水准判断的相关因素。第三章为《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具体事由。主要包括,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种事由适用的合理性及其具体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