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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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为解决租赁权与物权冲突,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而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产权在先许可与在后转让间同样存在固有冲突,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立法上的回应,确立了相应的转让不破许可规则,但存在立法供给不足、立法逻辑冲突等问题。遗憾的是,我国知识产权学界的研究少之又少,对该规则的内涵、正当性等问题讨论不足。为此,本文选取了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尝试探索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内涵、适用条件,剖析现有规范下的矛盾之处,并提出具有参考性的重构路径。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内涵与渊源。该部分首先整理了我国商标法、专利法上有关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规定,并提炼出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内涵与构成要件;而后尝试从民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出发,探寻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渊源。于本文中明确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构成要件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许可使用期间内发生知识产权权属变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人愿意继续履行原许可使用合同。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正当性,包括在先交易秩序的优位性与对“私人自治”背离的矫正两个角度。一方面,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在先许可使用人业已对知识产权为较大投资,若因知识产权权属变动,致使在先许可交易秩序及其商业布局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下,与促进知识产权流通的知识产权立法宗旨相冲突。另一方面,私人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然而若片面强调私人自治,在在先许可与在后转让之间,选择转让击破许可,将不当加大在先许可使用人的法律负担,而选择转让不破许可,则在客观上起到保护在先许可使用人的作用,同时也令原知识产权人处于免于违约的状态。第三部分主要对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通过对域外立法的考察,总结出“权利继受”、“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权利继受”模式下,面对知识产权在先许可与在后转让的冲突,在先许可不受限制而对在后受让人仍具有效力。“登记对抗”模式下,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适用要求知识产权在先许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知识产权受让人。而“登记生效”模式下,未经登记的在先许可使用权不发生效力,毋宁说对在后受让人有无对抗效力了。第四部分主要探寻我国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重构。在我国当下的法律规范中,存在著作权法立法资源供给不足、商标法两种保护模式冲突的问题,并引起司法上的裁判不一。重构该规则的前提在于明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的性质,明确知识产权专有许可权具有物权性,而知识产权非专有权仅具有债权性。为此,应对二者设计不同的立法方案。对专有许可行为,应采“登记对抗”模式,知识产权在先许可使用行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在后受让人;而对非专有许可行为,采“权利继受”模式,令非专有许可人享有债权的同时赋予其对抗效力,但效力仅限于知识产权受让人。在具体的制度实现上,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先就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颁行司法解释,对该规则的内涵、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内容作统一规定,在时机成熟时,再另行在知识产权基本法或专门法典中对该规则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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