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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产生。由于增值税能有效地解决一般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上世纪70年代以后在国际范围迅速推广。目前,全球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货物和劳务。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0个多个成员国中,除美国以外的其余成员国都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接近1/5。OECD成员国,尤其是欧盟国家增值税扩大至劳务的过程主要受到1977年颁布的欧共体《增值税6号指令》的影响,该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对所有非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具有税收抵扣的作用,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开征增值税时就将劳务纳入了征税范围。而目前我国还未将劳务并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就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劳务等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情况严重。为了打破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的格局,避免在某些行业重复征税的弊端,同时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促进相关产业的深化发展,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税制环境。国务院决定2012年1月1日对包括民航业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在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试点由上海开始,逐步推向全国。民航业作为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本次“营改增”税制改革范围。目前,我国航空运输发展存在总体水平比较落后,科技水平不高,人才队伍建设跟不上行业发展,政府干预过度,市场化程度不高,价格体系混乱等问题。从税收角度看,航空运输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额计税,导致民航业存在着重复征税、抵扣环节缺失等弊端;同时民航业等相关产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税收手段促进民航业发展效果亟待改善。本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将对民航运输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税制体系、税负变动等方面。“营改增”试点的进行必然导致增值税税收收入比重上升,营业税比重下降,随着改革的深入,增值税在我国流转税税收制度中的地位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而将民航业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的增值税,将导致能产生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航空煤油支出的民航业税负有所下降,从而促进民航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