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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德国率先确立了先行行为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地位,历经百余年发展变化,刑法学界和司法界早已认可先行行为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事实,但是涉及先行行为的相关问题尚存在争论。本文基于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通说观点对先行行为的概念,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理论争议,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以及先行行为范围进行分析阐述。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先行行为概述。本部分主要包括先行行为理论的提出与发展以及先行行为的界定。文章介绍了先行行为理论从罗马时期的起源到十九世纪在德国的发展过程,对比了英美理论的不同,同时也介绍了在中国从古至今的理论变化。在理论梳理的过程的基础上对先行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先行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探析。对此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肯定说,肯定说从实质的立场出发认为先行行为能够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在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发作为义务后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况下,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在肯定说的基础上又分为道德根据说和法律根据说。二是否定说,该学说从先行行为的特点出发并不认可先行行为能产生作为义务。德国学者许乃曼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许玉秀均持有类似的观点。本文通过对论证途径和实害结果的分析认为肯定说更合理。第三部分: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条件,一是主体条件即先行行为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二是危险状态的存在,这种危险状态需要同时具备现实侵害性、现实紧迫性以及现实中立性。三是先行行为和危险状态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并非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是有特别要求的先行行为和危险状态之间的密切关系。四是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该条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在客观上有实施救助的可能。第四部分:先行行为的范围。本部分主要论述先行行为具体的范围问题,包括先行行为是否包括合法行为,在分析不同学说观点以后本文认为包括合法行为;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本文认识无论是故意的或者过失的犯罪行为均有可能成为先行行为;先行行为是否限于作为,由于不作为成为先行行为缺少合理性,因此先行行为仅限于作为;先行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由于无责行为不但能够产生道德义务也可以产生刑事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在对无责行为的范围进行严格谨慎的限制以后,无责行为是能够成为先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