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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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机能之一在于有效的保护法益,尤其当被害人的法益遭受侵害时,严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安定秩序。由于刑法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主义,在某些情况下就具体的案件而言,往往会导致不合理的处罚结果,尤其当侵害行为中出现了被害人承诺的因素。我国刑法条文没有就被害人承诺予以明文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照普通犯罪处罚,这样会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不利于刑法机能的实现。本文基于法律格言“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探讨被害人承诺的意义、正当化依据以及其成立要件,为正确理解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认识安乐死等问题提供帮助。被害人承诺是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基于被害人承诺而实施的行为阻却犯罪的成立,行为形式上侵犯了被害人的相关权益,但由于被害人承诺的存在,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为被害人所接受,因而不具备实质性的违法,刑法无须干涉,这体现了刑法对被害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尤其是在当今法治国家,权利自由被视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因而,对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对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还是对指导司法实践都是必要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被害人承诺的历史缘起和发展,该部分首先介绍被害人承诺这一概念的历史起源,形成对其的初步认识,而后梳理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对比研究,分析其立法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即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果和正当化依据,该部分首先就被害人承诺这一称谓及其概念予以探讨,以期对其有较为清晰的界定,而后分析其刑法效果,该部分着重研究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依据,提出用利益衡量说来解释被害人承诺的本质。第三部分即被害人承诺的分类和成立要件,通过分类以对被害人承诺的内涵和外延有更为准确的把握,笔者试图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予以重新论述,提出其成立要件包括基础性要件和限制性要件两个方面。第四部分即被害人承诺在我国的具体应用,该部分以安乐死问题为切入口,探讨被害人承诺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意义,而后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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