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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又称为重复诉讼,重复是指同样的东西再次出现,诉,告也;讼,争也。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同样的诉被再次诉争。任何时期,重复诉讼都理应被禁止。对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理解通常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法理基础。一事不再理原则可追溯至古罗马的证讼制度,证讼完成之后,会产生一案不二讼的效果。但古罗马时期的一案不二讼效果仅指向原告当事人,而并不能对阻止被告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再次起诉。为克服这一缺陷,发展出既决案件效力,也就是说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均不允许对同一案件再次进行讼争。重复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遇到的程序性问题,通常会与之伴随产生当事人应诉成本增加、法院因重复审理案件而浪费司法资源以及产生矛盾判决结果等消极影响。为了维护诉讼程序安定性、审判结果确定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诉讼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我们应当对重复起诉行为予以禁止,以便为诉讼活动起到有效的指引作用。目前我国有关禁止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主要编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中,虽然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一直对重复起诉行为持反对态度,但该解释是有史以来首次将这种影响司法程序和结果的行为列为规范对象,同时确定了其构成要件,填补了我国民诉法在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方面的空缺。尽管此司法解释的出现为禁止重复起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解释没对识别标准的各要件进行概念上的明确定义、适用上的具体指导并且禁止重复起诉的处理方式单一,所以其识别标准的可操作性、处理方式的科学性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诉讼规则存在的必要性体现于对实务操作中的问题起到规范作用,并能有效指导当事人和法官的行为。要确保安定有序的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维护国家司法权威,首要任务是对既有的法律规范及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加以精确理解。本文首先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理论渊源、相关概念的理论基础、现有的识别标准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之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家之言及实务中遇到的司法困境,综合分析该司法解释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