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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说,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都有特殊的心理情结,前者反映出的是明显的美德嗜好,而后者则表现出对权利不彰的担忧和恐惧。无论如何,这些想法本身均无可厚非。尽管如此,但需要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社会危机多数是由权利与善之间关系的内在失调所导致的。尤其是在中国语境下,人们对权利的认识和行使之所以缺少一致性与有效性,其原因在于缺乏关于权利的连续性论证以及根本的价值观念保障。现代社会离不开权利,但同时又需要超越权利,对善而言同样如此。由此可见,若要实现权利与善之间的和谐共存与有效平衡,就必须在个人权利作出让步的同时对共同善施以相应的限制,正所谓“有限的权利与适度的善”,而这种目标的达成和实现必定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总体而言,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针对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论辩将会贯穿于文章的整体论述之中,目的在于就这两者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出深刻揭示和有效总结。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主要用到文献法、内容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除导论和结语以外,本文总共分为六章,按照逐层递进的逻辑顺序呈现出来。第一章主要论述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涉及的学理基础,以揭示该优先性问题的实质与核心。具体而言,本章先全面而系统地介绍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的两次批判,由此展现出社群主义在该问题上有别于自由主义的独特之处。相应地,自由主义者对这两次批判均分别予以回应。在此过程中,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各自站在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立场上展开论辩。自由主义者坚持价值中立原则,但该原则同“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并非完全契合。因此,社群主义者对其表示坚决反对。另外,在阐述权利优先于善时,自由主义者将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理解为原子式的个体,他们强调权利的普遍性,但社群主义者却要维护权利的社会性与历史性。由此可见,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持有显著的异见和分歧。不可否认,社群主义者在批判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时有其正当性,这是值得肯定和褒扬的,但却不能否认其亦有偏颇之处。若要深入探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则必须发现该问题的实质与核心。为此,本章试图通过追溯优先性问题的历史源头和发现优先性概念的真实含义达到这一目的。第二章主要从理论层面阐释对权利与善这两个概念的准确界定,这构成讨论优先性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虽然,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贡献有诸多富有价值的观点和思想。但遗憾的是,这两者围绕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两次交锋均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概念认识的差异,他们对权利与善的阐发并没有达成统一。所以,有必要对此加以重视和强调,否则就会失去其本质意义。关于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对权利的不同理解,本章从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这三个纬度展开系统论述;关于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对善的不同理解,本章则引入对至善、共同善和个体善等语词的说明,以此表明这两者对善的认识存在差异。在思考权利与善的关系时,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会陷入中立与内嵌、形式与实质这两种误区。对此,本章力图及时做出纠正。第三章主要将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权利优先于善”作为反思对象,其旨在阐明对权利优先绝对化的倾向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自由主义作为当代法哲学的主流思潮,社群主义对其进行过有针对性地批评和驳斥,很多独到见解揭示出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有其缺陷和纰漏。在激烈批判和反复争论的过程中,人们发现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情况并不总是能够用“权利对话”的形式表现出来,权利本位论发展到极端就会造成僵化和分裂,由此就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如此,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原则有自相矛盾之处,其权利本位论亦会逐渐暴露出价值局限。有鉴于此,若要保证自由主义者主张的权利更具有现实意义,则不可能离开善作为实质性的价值观念指引,同时还要时刻保持对权利优先的绝对化作出理性看待。实际上,在权利背后总会有善作为支撑,权利与善之间存在“荣辱与共”的紧密关联,尤其是善会对权利产生深刻的内在影响。所以,社群主义围绕“善优先于权利”的内容表述就会应运而生。第四章主要将社群主义者提出的“善优先于权利”作为反思对象,而这要以有效把握他们对共同体的关注和重视为前提,并要准确理解他们对善的推崇和提倡。在价值多元化的背景和格局下,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将会演变为诸善之争。较之于个体善而言,共同善通常会被社群主义者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而这种认知的根源在于过分强调共同体。但事实上,共同善并非总是优先于个体善,因而需要为共同善“祛魅”。同时,自由主义视野下的原初状态并非完全形式化,其自始具有实质面向,而且社群主义者对原初状态的自我预设也有误解。再者,不管是“道德空间中的自我认同”,还是“叙事性的自我”,这些都是社群主义者做出的理性建构,它们的论证思路均以批判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观念为基础。但是,这种批判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因为社群主义者选取的视角和范围会暴露出严重局限,其间不仅对共同体的价值和功能有所夸大,并且存有某种程度的误解和偏差,以致无法完全同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区分开来。其实,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没有如社群主义者所理解的那样紧张,但他们却将这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甚至有意压制或忽略个人本身的存在,这是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第五章主要论说权利与善在优先性问题中并非处于彼此对立的两端,而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中间道路”自始就是难以成立的,其甚或会对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造成严重倒逼与反向激化。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中,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论辩始终停留在思想理念层面,尤其是社群主义者在该问题上的否定多于建设。就此而言,社群主义不足以从根本上对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构成颠覆或挑战,因为其尚不具备站在自由主义对立面的能力和条件。从本质上讲,这两种“主义”之间仍有某种内在一致性,其相互间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共识与默契,只不过这两者有时过于理想和偏激。更进一步讲,社群主义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实为自由主义的某种延伸。从这种意义上说,若要充分确保权利与善的有效实现,就必须促使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主张分别在适当的场域各自发挥积极作用。第六章主要运用反思平衡的方法解决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而反思平衡建立在非基础主义和类融贯论之上,其具有从主观到主观间再到客观的不同视角。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理论创见会受到自身方法论和价值观的深刻影响。为避免过分强调权利与善的其中一方面忽视另一方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不妨采取反思平衡的方法化解该优先性问题。从本质上说,反思平衡旨在针对分歧进行争论,其内部存在个别与一般、单一与复多、简单与复杂的类型划分,由此得以完成对多重反思平衡的体系化建构。为超越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多重反思平衡将现有对权利与善的理解作为深思熟虑的判断,以此为起点使其互为参照并相互调整,进而达成追求正义原则的理想目标。虽然,反思平衡本身蕴含着实践理性,但这种实践理性终归有其限度,因此必须予以审慎对待。总之,围绕权利与善的多重反思平衡将始终处于开放与动态之中,由此体现出人们对正义原则的不懈追求。总的来说,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是在理论层面展开的,但其终归还要体现出高度的实践性特征,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当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投射到中国语境下,就会展现出重要价值和积极意义。目前,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分化有其特殊性,这不仅反映在纵向的社会阶层和横向的社会群体这两个不同的观察维度之中,而且必须充分考虑到原有的国家-个人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正在逐渐转向国家-共同体-个人的三元结构形式。这里所说的共同体既可能是自由主义的利益共同体,也可能是社群主义的价值共同体,其取决于将善表述为某种现实利益,还是超越现实利益的某种形而上学,对此要视情况而定。但不管怎样,人们需要以积极心态对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加以分析和应对,尤其是要学会从他者维度理解权利与善,从而形成“有限的权利”与“适度的善”。有鉴于此,从权利视角探讨利益分化问题就不能仅仅局限于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的分析路径,而必须在吸收和借鉴社群主义思想观念的基础上,提出“德性公民”作为权利的主体性概念,进而尝试建构某种兼顾权利与善的发展模式。毕竟,当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是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双重挑战。尽管如此,但自由主义仍是权利理论及其实践的主要依据,而社群主义的引入无非是要帮助其找到问题症结之所在。当然,探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必须在法治理念的引导下具体实施,以便促使其理论功用真正服务于现实生活。